两部门发文!

类别:化工资讯 时间:2022-08-22 浏览:31次
8月10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停止审批山西、

8月10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

《通知》指出,“十三五”时期,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较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实现“五个明显下降”。与2015年相比,2020年煤矿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下降61.9%和63.6%,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8.2%和39.2%,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通知》明确了“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指标,非煤矿山事故起数预期值下降10%,矿山事故死亡人数预期值下降10%,矿山重特大事故预期值有效遏制,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预期值下降10%。

《通知》指出,严格矿山安全准入。在煤矿方面,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高瓦斯、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通知》特别对非煤矿山提出要求。严格开采深度超800米、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生产规模超1000万吨/年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以及坝高超200米、库容超1亿立方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准入门槛。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

《通知》指出,综合法治化和市场化等方式,分类型、分期限、分措施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推动研究制定矿山落后产能退出政策和技术标准。引导政府主管部门及矿山企业制定关闭退出中长期规划、健全关闭退出遗留问题配套政策与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落后煤矿淘汰力度,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引导长期停产停建、无法保证正常安全投入、非机械化开采的矿山,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的煤矿,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等有序退出。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引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淘汰退出,关闭达不到煤矿相关标准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逐步淘汰小型露天采石场。

以下为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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